首页 > 资讯 > 内容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21 13:10:17   来源:证券时报   阅读量:11587   
字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0.25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4月28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442,934,810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25元,共计110,733,702.5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分配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舟山余心恬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台州信泰中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和深圳余心恬六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3.扣税说明

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分配持股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25元/股其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会根据其持有期限计算应纳税款,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人代扣代缴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缴纳,本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分红,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现金分红为每股人民币0.225元。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225元相关股东认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分配,税前扣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税后现金红利每股0.20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按有关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现金股利所得税纳税人将根据税法决定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以下联系方式: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3日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企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投资有风险,需谨慎。